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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没给补偿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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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双方 解除劳动合同 后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补偿金,劳动者也接受的,视为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竞业协议》合法有效,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双方既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没有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 经济补偿金 的,此时该协议也不是必然无效,应当区分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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