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山东省青岛市每年供暖时间长达5个月,通常情况是每年11月16日开始供暖,直至次年4月15日,以下是山东省青岛市历年供暖的详细时间:青岛市供暖2022年至2023年开始时间:2022年11月16日;青岛市供暖2022年至2023年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青岛市供暖时长:5个月;青岛市供暖2022年至2023年一般情况下自2022年11月16日开始,青岛市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青岛市历年供暖时间2021年11月16日起,2022年4月15日结束(共5个月)。2020年11月16日起,2021年4月15日结束(共5个月)。2019年11月16日起,2020年4月15日结束(共5个月)。相关介绍: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按照《青岛市供热规定》规定∶采暖期为每一年的十一月十六日启动供暖至第二年的四月五日停止供暖,故此,预估今年冬天即2023—2023年青岛市的供暖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启动至2023年4月5日结束(很小一部分供热公司可能有差异,请以自家供热公司为准)。当然了,假设碰见特殊气象情况供暖会早一点或者推后几天。法律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_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_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称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_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供热时间: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136天。(二)供热条件:单元供暖控制标准(高层住宅单元用热率按高、中、低供热系统统计)1.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单元,给予正常供热;2.用热率为30%~70%的单元,经签订《供用热协议书》后方能供热;3.为保证换热站安全运行,每套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需达到入网供热比例30%以上(含30%),方可予以启动运行;单元内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用热率不足30%的不予供热。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种观点: 供热时间: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通过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收取。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1.非分户供热的热用户;2.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3.首层、顶层的房屋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4.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二、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1.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2.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3.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热力企业(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同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查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11月16日直至次年3月3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 规定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中断供热系统供暖以达到拆迁、征用等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