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3种观点: 【招标书】广东省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 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投标的程序、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以及建设-移交等建设模式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未达到前款第、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第七条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 第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货物供应商的; 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